上海启动VOCs排污收费试点


继北京之后,12月16日,上海市发展改革委(市物价局)、上海市财政局、上海市环保局制定了《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》(简称“办法”),上海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排污收费。排污收费分为三个阶段,每个阶段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。

上海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共包括石油化工、船舶制造、汽车制造、包装印刷、家具制造、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,基本覆盖了上海市工业VOCs重点排放行业。 

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规范制定进程,在时间安排上分三个阶段:

第一阶段(自2015年10月1日起)在国家试点行业的基础上,增加涂料油墨生产、汽车制造、船舶制造等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,共涉及5个大类、13个中小类行业;

第二阶段(自2016年7月1日起)增加工业涂装、工业涂布等行业,共涉及7大类、53个中小类行业; 

第三阶段(自2017年1月1日起)增加家具制造、医药制造、电子、橡胶塑料和木材加工等行业,共涉及12大类、71个中小类行业,基本覆盖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。 

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分三步逐步提高到治理成本水平。 

2015年10月1日起(第一阶段)收费标准为10元/千克

2016年7月1日起(第二阶段)收费标准为15元/千克

2017年1月1日起(第三阶段)收费标准为20元/千克 

同时,为加快污染治理进度,鼓励高水平治理,根据排污者污染治理情况和排放水平,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。对按上海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,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%,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,按收费标准的50%计收排污费;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,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,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,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。

为淘汰落后产能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,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限制类、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(工艺、设备、产品等)实施差别化收费,与上海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。其中,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,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.5倍计收排污费。

上海市环保局表示,通过本次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排污收费试点工作,可加快推动有关企业按照上海市VOCs减排计划和排放标准实施治理改造,预计到2017年底可使上海市工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%以上,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上海市空气环境质量。

 排污费使用严格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,征收的排污费全部按要求上缴国库,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点用于上海市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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